01 NSO爵對交響侵權盜用照片-NSO官網-1版
2009.11.10  NSO官網

熊熊看到熟悉的身影和場景,剛開始還真的以為自己眼花了。
不敢相信我這張從未公開過的照片,就這樣被盜用了。

02 NSO爵對交響 侵權盜用照片-NSO官網banner-1版
2009.11.10  NSO官網 (放大)

NSO爵對交響 侵權盜用照片 - 原照片1
2008.7.23  紐約。夜。爵士俱樂部。
Village Vanguard tenor sax首席 - Ralph Lalama。
旅美爵士低音提琴演奏家 - 林煒盛 WeiSheng Lin。

NSO官網的banner上,明顯出現了薩克斯風手Ralph Lalama,及貝斯手林煒盛--的手,以及該爵士俱樂部的舞台背景佈置。NSO在未事先告知及徵得我的同意下,擅自盜用了我在紐約拍攝的爵士俱樂部照片,我在NSO官網發現後,馬上就打電話通知NSO勿使用。

這張照片原來是無償提供友人於即將出版之書籍上使用,經向出版社證實,書籍設計委外的設計者,與NSO文宣設計者為同一位 - 黃志勳。

03 NSO爵對交響侵權盜用照片-兩廳院電子報
2009.11.12  兩廳院電子報

04 NSO爵對交響侵權盜用照片-NSO官網-2版
2009.11.13  NSO官網

NSO後來來電表示設計者已更改設計,將明顯看出有問題的薩克斯風演奏者換掉,設計者並告知NSO:除薩克斯風演奏者照片是他朋友找的之外,其餘照片都是他自己找的。

05 NSO爵對交響 侵權盜用照片-NSO官網banner-2版
2009.11.13  NSO官網(放大)

換掉了薩克斯風手,可是明明用的還是我的照片,可以看到朋友那隻彈背斯的手,還有場景佈置還在上面。

06 NSO爵對交響侵權盜用照片-兩廳院網站
2009.11.13  兩廳院官網 也出現

07 NSO爵對交響侵權盜用照片-兩廳院售票網
2009.11.13  兩廳院售票網 賣票當務之急,宣傳當然也沒缺席

08 NSO爵對交響 DM - 侵權盜用照片
2009.11.13  NSO爵對交響 - DM

09 NSO爵對交響 侵權盜用照片- DM (front)
2009.11.13  NSO爵對交響 - DM (front)

等等!我沒看錯吧?
換掉了薩克斯風手,可是還是盜用我的照片啊!
還有上面那個霓虹燈是怎麼回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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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.2.26  紐約。夜。攝氏零度。
未帶手套,避免手振。
以不同曝光指數試驗拍攝。
拍攝12張。挑一張可用。

嚇數偶惹!心臟差點沒蹦出來!
原來被盜用的照片還不只一張!
連上面這一張也被盜用了。

照片在未被事先告知及取得同意下被擅自使用於商業用途,還被改作過。在看到電子報時即已通知對方勿使用不但未處理,而且還說設計者已經更改了設計,是自己找的照片,可是當我看到DM,發現不但沒有撤掉我原先發現被盜用的照片,而且還盜用了我的另一張照片。這次我直接發存證信函e-mail聲明給NSO。 

「敝人於98年11月11日在NSO網站上發現,
「爵對交響」節目的網路banner盜用本人拍攝照片後
(網址:http://nso.ntch.edu.tw/program/detail/id/171),
因考慮與NSO......皆有交情,故隨即去電告知NSO,明確表示該照片為本人所有,請勿使用。
但本人於11月13日卻發現,該節目海報不但明顯重製使用本人所有的照片,
且並非本人一開始發現的一張照片而已,而是兩張。

該批照片係提供給友人XXX作為即將出版之新書無償使用,
但卻遭同是出版社及NSO的出版品設計者盜用。
NSO在未經許可即擅自公開及重製本人所有的照片作為商業使用,已明顯侵權,
請即刻下架勿使用。謝謝!」

11月17日NSO及設計者黃志勳皆以e-mail表達歉意,本人再度重申勿侵權使用之立場,希望對方即刻下架。

「黃先生:

您好!

那些照片是朋友和我花了很多心血拍攝的......
本人對於所擁有的照片,在未經告知並同意的狀況下,被擅自公開重製使用,
且是提供出版社新書使用卻被轉手使用,感到非常遺憾!

因與NSO之交情,才會在發現的第一時間私下去電告知,
很遺憾看到還是繼續使用,所以決定發出非正式聲明。
希望您能重視智慧財產權。
如本人前所聲明,請即刻下架不再使用。
(截至本人發出聲明至今,仍看到本人作品被使用中。)

關於未經告知擅自使用之本人作品,希望於98年11月19日前下架,
並向本人公開道歉,在BLOG或是公開網站上貼文具名,敝人即不再追究。
謝謝!」

設計者黃志勳先生回覆表示,幾年前他在誠品工作時,也曾有作品被copy的情形,他以為只要經過重製合成的過程,就不算侵佔產權,所以也就沒有顧忌的使用。他並說想以購買版權的方式,私下向我買下這張照片的使用權。並且同時也會在公開網站上具名道歉。

對我來說,這次盜用照片的事就好像小偷跑到家裡來偷東西一樣,事後被抓到了再跟你說,東西我已經拿給別人用咧,而且還跟別人收了錢,那我用錢跟你買下來好不好?可是,我還沒能決定要不要賣之前,就被偷走了哇!

不過,爸媽有教過,做人要給別人留餘地,既然對方有誠意道歉及解決,我決定只要對方公開道歉即可,對於對方未經授權,逕自使用照片之事不予追究,並且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賠償。

「既然你都已經用了,木已成舟,你也都道歉了,
我願意接受你的道歉,至於買版權就不用了,
基於你願意道歉,以及與NSO的交情,
再加上我們都希望這場演出能順利進行宣傳,
(我猜想是時間太趕來不及重做,才無法馬上下架?)

所以如果可能的話,看有什麼地方可以加註照片作者姓名就好了。

至於公開道歉,就看你方便在你的部落格或網站上提出,
再跟我講一聲就好了。」

10 NSO爵對交響侵權盜用照片-NSO官網標示版權
NSO官網的節目活動網頁
加註了照片版權,但僅限來得及補上者(僅節目網頁),不包括實體文宣DM。

黃志勳先生已於11月20日公開張貼道歉文於新設立的部落格上,我同時也告訴他,我將轉寄他的公開道歉給NSO及出版社,讓他們也知道此事已處理完畢,並公佈於我的部落格上。

我很遺憾看到身為設計者卻如此不尊重著作權,但是對方已經勇於道歉及處理,我也就不再追究。雖然平白花了很多時間來處理這件事,只希望能喚起相關者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。

另外,我也很遺憾朋友的新書在未出版的狀況下,該批照片即遭侵權盜用於公開之商業用途。

有趣的是,上週朋友給我看了書封設計,其中一款竟然還用了被盜用的照片之一,實在令人感到啼笑皆非!原設計者(即NSO文宣設計者)在設計出書的版型後,即交由他朋友(另一位設計者)接手,難道這位設計者是要讓讀者以為我們盜用NSO的文宣設計嗎?

最後,祝  NSO爵對交響  今晚演出順利!

【照片遭盜用侵權之著作權相關規定】

★照片在創作完成時,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取得著作權為同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攝影著作,此時作者即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

★基於商業目的而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照片,已侵害下列權利:
1.著作人格權:未經許可公開使用他人照片,違反著作權法15條之「公開發表權」及16條之「姓名表示權」。
2.著作財產權:未經許可在DM文宣及網站上擅自重製使用他人照片,違反著作權法22條之「重製權」。

★違反上列著作權之權利救濟及刑罰:
- 著作權法88條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- 著作權法91條: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。
- 著作權法93條:侵害著作人格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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