言論自由的尺度

最近看到友人因為收到一封e-mail,內容為諷刺第一家庭貪污炒股的動畫,因此發出不滿的意見,呼籲轉寄此類信件者自制(當然不是我轉寄的),因為一為涉及毀謗,二是充滿臆測的所謂的「自由言論」,反而不知不覺中成為台灣亂源之一;觀後不禁感慨萬分,藉此發抒一下個人的感想,不敢奢望此舉能引發社會良善的動能與循環,但至少找到另一種思辯的空間。(PS我不想將此則動畫網址轉錄,因不想助紂為虐。)

民主、言論自由的社會,當然容許各種批評與討論。只要有憑有據,都可以禁得起群眾、輿論的考驗(雖然現在連媒體在這一點基本的新聞倫理上都已經失守),但是這類影片多半涉及毀謗(如罵「不要臉」等等),個人認為實在不妥。


理性思辨,尊重包容

我相信現在說這些話,一定有人認為我是在挺阿扁,關於這點我不想多做無意義的辯解,只希望就事論事。我不屬於任何政黨,上一次總統大選時,票也不是投給阿扁,但就是因為台灣民主的進步,讓我學習到尊重包容、理性思考,很多事情流於立場爭辯、情緒發言,最後反而進退失據。

私以為只要涉及弊案等有損及人民、國家利益的違法情事,都交給司法處理,我們能做的是監督司法系統(只講司法不公,反正不敢辦也沒用不是嗎?),人民有批評的言論自由,只要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,自然站得住腳。但到目前為止,我還沒有看到任何陳水扁總統有涉案的證據,趙建銘有涉案嫌疑(目前是嫌疑,但法律未定罪,也不宜以言論定罪),陳水扁有道德上的責任,這點當然也可受公評。


道德失落非社會之福

我無意為任何人辯護,但對於社會上瀰漫立場式、情緒化、沒有證據的批評感到憂心。每個人都有一雙眼睛,一副腦袋,應該善加利用,不宜人云亦云。如果我今天能找到證據,我真的也會大肆批評,就事論事,無關立場(泛論各種不同背景的立場)。但媒體新聞、網路中所見的戲謔式幾近刻薄的言論(昨天我就聽到三立新聞說趙建銘申請免羈押遭駁回,新聞記者描述:趙建銘將在看守所過生日,少了大魚大肉、酒肉朋友助興,這時候有一首歌最能描述他的心境,電視中響起「綠島小夜曲」的背景音樂……),不禁令人感嘆群眾道德的失落。

如果我批評陳水扁沒有好好管束他的女婿和老婆,那麼我是否也能約束自己不刻薄謾罵呢?


※備註:

刑法第三百十條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。

以書信、電腦文字、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,一樣構成毀謗,後者還可視為加重毀謗罪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」


→內容參見:
聯晟法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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